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 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打造 一流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8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公信力,推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


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

关于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打造

一流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


  政务诚信是优化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特大城市要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全面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深圳市政务诚信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健全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将危害群众利益和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为深圳市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的社会发展环境。力争到2022年底,全市公务员诚信教育深入开展,政府信用意识明显增强,政务失信记录和公开机制建立完善,政务诚信监督考核发挥作用,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成效明显,政府公信力显著提升,政务诚信在全国示范引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各区、各部门和公务员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二)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客户端、新媒体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坚持勤政高效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四)坚持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区、各部门和各级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坚持失信惩戒建立健全各区、各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建立完善对各区、各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行为的披露查询和惩处机制,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务信用信息的归集与披露。

  1.完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信用信息的归集。建立覆盖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和各级公务员的政务信用档案,将基础信息,以及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政务失信信息记入政务信用档案。上述政务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源单位、格式和报送周期,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建立健全政务信用信息的查询披露机制。各区、各部门建立本辖区、本部门的政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归集、报送、共享各类政务信用信息。建立完善公务员政务信用信息查询机制,供有关部门查询使用;加强政府部门政务信用信息披露公示,在深圳信用网开设政务诚信专栏,发布有关政务诚信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公开政府部门的政务失信信息。

  3.规范政务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信息。建立健全政务信用信息异议制度,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依法依规规范政务失信信息的披露时间和失信惩戒范围、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

  (二)开展政务领域重点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4.建立政务失信预防处置机制。坚决制止各区各部门不履行政策承诺和已经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确保政府机构失信专项治理工作中“零记录”。建立党政机关被执行人未结案件通报机制与约谈机制,确保党政机关失信被执行人始终“零增长”。

  5.持续推进重点领域诚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持续推进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虚假信息、造谣传谣,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和互联网金融风险,生态环境保护失信行为,扶贫脱贫失信问题,非法行医,医疗欺诈,假药问题,拖欠工资问题,“不合理低价游”,逃税骗税和“假发票”问题,法院判决不执行问题,交通运输失信问题,论文造假、考试作弊,骗取保险问题,非法社会组织,慈善捐助失信问题,营业性演出市场虚假宣传及炒票问题,开展“假彩票”问题,假球黑哨、使用兴奋剂问题等19个领域的专项治理。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定期发布失信名单和专项治理成效,有效防范和化解区域性失信风险,杜绝地方性重大信用事件。

  (三)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创新。

  6.推动政务信用信息试点应用。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政务信用信息公示、信用核查、结果反馈、案例公示等功能,鼓励各区、各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等环节,以及在政府部门参加荣誉评选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政务信用信息并反馈应用情况。

  7.推动政务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加强政务信用信息与各市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等平台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协同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推动在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城市管理、司法行政等领域创新监管应用。

  8.完善政务诚信建设评价考核机制。把各区、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政务服务“好差评”、环保、安全生产、廉洁从政、支持防疫工作、完成督查任务等工作情况列入政务诚信评价体系。探索把各区各部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和加强政府采购、PPP、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债务、统计领域、街道乡镇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9.建立健全政务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政府部门的政务失信行为,根据对经济社会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采取限期整改、公开通报批评、取消荣誉评选资格等处理措施,积极挽回损失,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行为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限制评优评选。

  (四)加大政务诚信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力度。

  10.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力度。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信用知识学习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增强公务员守法诚信意识,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能力,推进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自觉接受信用监督。开展政府部门政务诚信创建活动,推动政府部门诚信自律,促进政府部门诚信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五)加快提升基层政务诚信建设水平。

  11.积极开展信用街道、信用社区等示范试点。开展街道(社区)政务诚信建设案例征集活动,创评一批诚信优秀工作者、诚信示范单位、诚信示范街道(社区)典型,加快基层政务诚信建设。

  12.强化前海自贸区政务诚信建设。支持前海自贸区接轨国际创造性开展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加大政务失信行为治理力度。加强政务信息规范化管理,打造便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威渠道。提升公职人员和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人员依法行政、履职践诺水平。

  (六)强化政务诚信社会监督和评估。

  13.畅通舆论监督和投诉渠道。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务诚信体系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者“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切实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14.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依托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和城市信用动态监测评价,作为政务诚信工作考核和营商环境考核的重要参考。

  15.鼓励信用社会组织与各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合作,开展信用理论、规范标准等研究工作。加强信用服务业的培育,开展信用服务示范工程,整合市场化、社会化力量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工作的督导考核,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分工。各区、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建立工作台账,结合各自职责全面健全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组织落实各项任务。

  (三)鼓励先行先试。结合各部门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本意见要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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