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不能成了“大箩筐”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04

  近年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迈上了快行道,“守信者畅通无阻,失信者寸步难移”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各地推出了不少创新举措,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个别地方将不适用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也纳入个人信用管理,引发了人们对于信用惩戒泛化的担忧。

  信用机制最初产生于经济领域,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买卖双方可以根据信用来评估交易风险,决定是否交易。它的主要作用是为了降低商业活动中的交易成本,促进市场活跃。可是,如今社会信用的触角已不局限于经济领域,也不仅仅为市场交易服务,而是延伸至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失信惩戒与信用管理之所以会产生争议,也大多是因为“信用”的边界被人为扩大了。信用管理体系成了一个什么都能往里装的“大箩筐”,不只是对市场主体履约和守信情况的一种有效评价机制,而成了一种僵化的行政管理手段。这种泛化存在滥用风险,对于信用体系建设会带来负面影响。

  信用惩戒必须要厘清边界。与信用相关的行为涉及经济、社会、道德等多个方面,但并非都适用信用惩戒机制。而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主要是两套系统。一套是央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通俗的“征信”,与人们的信用卡逾期等经济行为相关;另一套是国家发改委主导的社会信用系统,与社会生活各方面关联,如将霸座、献血等纳入信用。两个系统要厘清边界,不可混淆不清。事实上,很多人对“信用”存有疑惑,就是因为误把社会信用理解成银行征信。比如,去年引起很大争议的献血加信用分,就是误将社会信用理解成了银行征信。再比如,有人主张,对于没能做到“常回家看看”的子女,政府可以将相关信息归入信用平台,这就没能区分道德与信用,把信用当成了“万能药”。

  信用惩戒要把握适度原则。“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正因为失信惩戒对失信人的影响极大,它才具有足够的震慑力。可是,也正因为如此,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才要更精准,不能扩大,更不可株连。“招商引资加分”“闹访、缠访扣分”,这显然是将信用积分作为其他无关事项的奖励,降低了信用惩戒的严肃性。在一些地方,失信处罚包括限制报考公职、子女入学、申请信贷受限等,也会让人人自危,其尺度值得商榷。还有,信用惩戒的目的最终是为了修复信用,营造诚信环境。对于已经履行责任的失信人,应当及时恢复其信用,鼓励其改过行为,不可让“不诚信”成为固化标签,造成次生灾害。

  信用体制的建设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过程,绝非一蹴而就。国外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都经历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逐步建立起来。因此,信用体系虽好,我们也不可冒进,还是要循序渐进,依法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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